模块八  出口货物报关

一、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出口货物通关的作用、报关的含义、通关的程序及其流转,以及国家对通关过程中的有关规定,掌握报关单的填写规范。

二、教学重点和难点

出口报关单的内容及填写规范

三、教学方法和手段

讲述法和实例法;电教化手段

四、教学课时

10课时

五、教学过程和内容

理论部分

第一节 报关的含义

一、报关的含义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运输工具、物品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手续的全过程。

二、报关范围和单位

1)进出境运输工具

2)进出境货物

3)进出境物品

第二节 通关程序

在我国,海关规定进出境货物经过审单、查验、征税和放行四个海关作业环节。但是,从海关对进出境货物进行监管的全过程看,报关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前期报关 主要针对:

保税加工货、减免税货、暂准进出口货,进出境前向海关许可备案手续。

1、保税加工货:

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的备案申请、加工贸易手册的申领等手续。

2、特定减免税货:

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减免税申请、减免税证明申领手续。

3、暂准进出口货物:

办理担保申请、暂准进出口展览品备案申请、担保申请等手续。

二、进出境报关

1.出口货物的申报

2.出口货物的查验

3.出口货物征税

4.出口货物的放行

三、后续报关

指根据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等的监管要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境储存、加工、装配、使用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要求,向海关办理上述进出口货物的核销、销案、申请解除监管手续的过程。

后续报关需做的工作:

1、保税加工货物:

办理货物登记手册的核销、银行保证金台帐的销帐手续;

2、特定减免税货物:

监管期满或海关批准出售、转让、退运、放弃特定减免税货物后,申请解除监管的手续;

3、暂准进出口货物:

期满申请办理复出境或进境或正式进出口销案手续。

★报关期限

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否则,海关可以拒绝接受通关申报。

★申报方式

先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申报,后提交纸制报关单。

第三节 出口报关单的填制

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报关单位在货物装运前向海关报告出口货物情况,请求海关审查、放行货物的法律文书。报关单位向海关申报货物出口,必须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 我国出口货物报关单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一般一式五联(进口)或六联(出口),申报单位在向海关申报出口时,应先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货物报关单具体缮制:

一、出口口岸 根据货物实际运出我国关境的口岸海关,选择填报《关区代码表》中对应的口岸海关中文名称及关区代码,必须四位数。

二、备案号

1、备案号12位数字,其中第一位是标记代码。

2、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两个或两个以上备案号的进出口货物,分单申报。

3、没有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4、本栏应填写加工贸易手册编号和征免税证明编号,不得留空。

5、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外经贸部门等签发的《许可证》等编号,都不在此栏。

6、备案号由数字、字母组成。第一位代号须与“贸易方式”、“征免性质”、“征免方式”、“用途”及“项号”等栏目相协调。

三、出口日期

1、出口日期为8位数,顺序是年(4位)、月(2位)、日(2位)。

2、无实际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并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为准。

3、“出口日期”栏仅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预录人报关单和EDI报关单均免于填报。

四、申报日期

1、本栏目填报格式要求同出口日期。

2、只有电子或纸质报关单上“已被海关接受”时的日期,才是申报日期。

3、一般出口货物申报日期不能晚于出口日期。

五、经营单位

1、“经营单位”栏应填报经营单位的中文名称及编码。

2、合同签订者与执行者不是同一企业时,本栏应填报“执行合同企业”。

3、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出口·,“经营单位”栏填报“代理方中文名称及代码”。

4、对只有报关权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不得作为经营单位填报。

六、运输方式

1、“运输方式”栏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名称或代码。

2、出境货物的运输方式,按货物运离我国关境“最后一个口岸”时的运输方式填报。

3、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4、不同的运输方式项下的货物,即使是同一合同,也应分单申报。

5、无实际出境的,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货物,区内企业填报“9”,区外企业填报“z”。

七、运输工具名称

1、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有不同的填报要求,一般需填报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

2、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八、提运单号 该编号必须与运输部门向海关提供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包括数码、英文大小写、符号、空格等;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写一个提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九、发货单位

1、备有海关注册编码发货单位,应当填报其经营单位编码,没有编码填报其中文名称。

2、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单的发货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中的“货主单位”一致。

十、贸易方式(海关监管方式)

1、按海关规定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监管)方式的简称或代码。

2、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监管)方式。

3、注意贸易方式、征免性质、用途、征免四个栏目的协调。

十一、征免性质

1、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2、参照“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3、加工贸易货物应按“登记手册”中的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十二、结汇方式/征税比例

1、出口报关单“结汇方式”栏应按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结汇方式名称或英文缩写或代码。

2、如果商业发票中“Letter of Credit No、”一项是“T/T"或其他结汇方式的英文简称,而不是信用证号,则结汇方式填报“电汇”或其他结汇方式的英文简称。

十三、许可证号

1、应申领出口许可证的货物,此栏必须填报有关机关签发的出口货物许可证编号。

2、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本栏为空。

3、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多个许可证的必须分单填报。

十四、起运国(地区)

1、本栏,应按照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中文名称或代码。如中国香港/110;日本/116;韩国/133;美国/502;德国/304;澳大利亚/601等。

2、无实际出境的货物,本栏填报“中国”(代码142)。

3、对于运输中转的货物,在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运抵国或起运国不变。

4、对于国际多式联运的货物,运抵国(地区)、起运国(地区)亦不受影响。

5、一份原产地证书只能对应一份报关单。涉及多份原产地证书,应分单填报。

十五、装货港/指运港

十六、境内货源地/境内目的地

十七、批准文号

十八、成交方式

十九、运费

二十、保费

二十一、杂费

二十二、合同协议号

1、本栏填报进出口合同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2、无长度要求。

二十三、件数

1、本栏填报有外包装的出口货物实际件数,不得填报为零。

2、裸装与散装货物的件数填报为“1”;包装种类填报“裸装“或“散装”。

二十四、包装种类

1、本栏按照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名称或代码。如木箱/W/CASE;纸箱/CTNS;托盘/PLT。

2、如果实际包装种类有多种,则可以统报为“件”(Packages)。

3、裸装、散装货物的包装种类填报为“裸装”或“散装”。

二十五、毛重(公斤)

1、“毛重”栏填报出口货物实际毛重,以千克(公斤)计,不足1千克的填报为“1”。

2、填报的毛重应与装箱单上相应内容一致。

二十六、净重(公斤)同“毛重”填报规范。

二十七、集装箱号

1、本栏填报的是集装箱编号、规格和自重。“集装箱号”填报规则为“一个集装箱号”十“/”+“集装箱规格”+“/”+“自重”。

2、本栏不得为空,非集装箱货物填报"0’,。

3、第一个集装箱号填报在“集装箱号”栏中,其余集装箱号依次填报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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