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九 出口货物投保

一、教学目的和要求

知识目标:明确保险的基本知识和投保的程序

能力目标:掌握投保单、保险单、预约保险单的缮制方法

二、教学重点和难点

投保单和保险单的内容及填写规范

三、教学方法和手段

讲述法和实例法;电教化手段

四、教学课时

6课时

五、教学过程和内容:

理论部分

第一节 出口货物投保概述

出口货物在长途运送和装卸过程中,有可能会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外来因素而导致受损。为了保障收货人在货物受损后获得经济补偿,一般在货物出运前,货主都向保险公司办理有关投保事宜,并按合同或信用证要求仔细、认真地填写货物运输险投保单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若接受了投保,就签发给投保人一份承保凭证即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有时,出口方也可以以出口货物明细单或出口发票副本来代替投保单,但必须加注如运输工具、开航日期、承保险别、投保金额或投保加成、赔款地、保单份数等内容。 当被保险货物遭受到保险凭证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单是索赔和理赔的依据;在CIF合同中,保险单同时又是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出口结汇单据之一。

一、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损失和费用

(一)承保的风险

  1、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又称海难,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所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在保险业中,它们都有特定的范围。

(二)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 )

外来风险是指除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外其它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所谓外来原因,必须是意外的、事先难以预料的,而不是必然发生的外来因素。外来风险又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两种。

  二、损失 

(一)海上损失

  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又称海损(Average),指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遇到海上风险所造成的各种损失。 具体包括

1.全部损失(Total Loss)

从损失的性质看,全损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种。

(1)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又称绝对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运输途中全部灭失或变质而失去原有用途,即货物完全损失已经发生或者不可避免。 

(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又称商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因实际全损不可避免而被放弃,或者为了避免实际全损而花费的费用将超过保险标的本身的价值。 

2.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1)共同海损(GeneraI Average) 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航行中,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的共同安全,船方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或使航行得以继续进行,有意识地、采取合理的措施所引起的特殊牺牲和额外费用,这种损失由受益各方按其财产价值进行分摊。

(2)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是指在海上运输中,由于承保风险所直接造成的船舶和货物的部分损失。例如,载货船舶在航行中遇到狂风巨浪,海水进入货舱造成部分货物受损,即属于单独海损。单独海损由各受损方自行承担,或者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外来风险的损失  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外来风险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包括一般外来风险损失和特殊外来风险损失。前者如偷窃、雨淋、短量等风险造成的货物的损失,后者如战争、罢工等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三)费用  包括施救费用(Sue and Labour Expenses )和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

二、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条款 我国现行的保险条款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制定的,其货物运输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 基本险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可以单独投保其中一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目前我国出口业务中,一般多选用费用较高、但责任范围大的一切险。

(一)基本险别

A.分类: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

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ll Risks)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保险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B.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不予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一般来说是非意外的,非偶然的,或比较特殊的风险,其内容包括:

C.基本险的责任起讫 保险的责任起讫,也称保险期间或保险期限,指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讫时限。非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被保险人无权索赔。

“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W/W Clause),是指保险人的承保责任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到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附加险别

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展,它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了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根据损失的性质,附加险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 一般附加险承保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包括11种。可在投保平安险、水渍险的基础上选择加保。

2、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 特殊附加险是指承保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与损失的险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殊附加险,包括:

(1)战争险(War Risks)

(2)罢工险(Strikes Risk)

3、海洋运输货物专门保险条款与险别 

三、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一)ICC条款的险别 伦敦保险协会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主要有六种:

1、协会货物条款(A),即ICC(A) 

2、协会货物条款(B),即ICC(B)

3、协会货物条款(C),即ICC(C)

4、协会战争险条款(Institute War Clauses Cargo)

5、协会罢工险条款(Institute Strike Clauses Cargo)

6、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 上述六种险别中除恶意损害险之外,其它五种险别都可以单独投保。另外,(A)险包括恶意损害险,但在投保(B)险或(C)险时,应另行投保恶意损害险。

(二)协会货物保险主要险别的承保范围与除外责任

(一)ICC(A)险 是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办法,即除了“除外责任”项下所列风险保险人不予负责外,其它风险均予负责。

ICC(B)险对承保风险的做法是采用“列明风险”的方法,即在条款的首部开宗明义地把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一一列出。 ICC(C)险承保风险比

ICC(A)要小得多。它只承保“重大意外事故”,而不承保“自然灾害及非重大意外事故”

第二节 保险条款

一、 保险金额

1、 保险金额,又称投保金额,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公司计算保险费的基础。

2、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3、 保险价值包括:货价、运费、保险费以及预期利润等。

4、 凡按照CIF、CIP等由卖方负责投保的贸易术语达成的合同,一般买卖双方会约定保险金额,而且保险金额通常为在发票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百分率,即所谓的“保险加成率”。这部分增加的金额就是买方进行这笔交易所支付的费用和预期利润。

5、 如果合同未作约定,根据INCOTERMS2000,最低保险金额须为合同规定的价款加10%(即1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

6、 保险金额=CIF(或CIP)X(1+投保加成率)

二、保险险别

采用CIF或CIP成交,按《2000通则》规定,卖方仅投保平安险,如果买方想加保战争险,可在负担保险费的情况下由卖方办理。

三、保险条款的标准

第三节 投保的方式

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由哪一方负责办理投保,应根据买卖双方商订的价格条件来确定。例如按FOB条件和CFR条件成交,保险即应由买方办理;如按CIF条件成交,保险就应由卖方办理。

CIF条件下,办理货运保险的一般程序是:

一、确定投保的金额

投保金额是收保险费的依据,又是货物发生损失后计算赔偿的依据。按照国际惯例,投保金额应按发票上的CIF的预期利润计算。但是,各国市场情况不尽相同,对进出口贸易的管理办法也各有异。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有按两种办法:一种是逐笔投保(出口);另一种是按签订预约保险总合同办理(进口)。

二、填写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的书面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被保险人的 姓名、被保险货物的品名、标记、数量及包装、保险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开航日期及起讫地点、投保险别、投保日期及签章等。

三、支付保险费,取得保险单

保险费按投保险别的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率是根据不同的险别、不同的商品、不同的运输方式、不同的目的地,并参照国际上的费率水平而制订 的。它分为“一般货物费率”和“指明货物加费费率”两种。前者是一般商品的费率,后者系指特别列明的货物(如某些易碎、易损商品)在一般费率的基础上另行加收的费率。

交付保险费后,投保人即可取得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保险单实际上已构成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契约,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证明。在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或灭失时,投保人可凭保险单要求赔偿。

四、提出索赔手续

当被保险的货物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 提出赔偿要求。按《INCOTERNS 1990》E组、F组、C组包含的8种价格条件成交的合同,一般应由买方办理索赔。按《INCOTERNS 1990》D组包含的5种价格条件成交的合同,则视情况由买方或卖方办理索赔。

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如发现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应立即向承运人或有关方面索取货损或货差证明,并联系保险公司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提出检验报告,确定损失程度;同时向承运人或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属于保险责任的,可填写索赔清单,连同提单副本、装箱单、保险单正本、磅码单、修理配置费凭证、第三者责任方的签证或商 务记录以及向第三者责任方索赔的来往函件等向保险公司索赔。 索赔应当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并办理,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不予办理。

第四节 投保单的缮制规范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单是发货人或被保险人在货物发运前,确定装运工具并缮制发票以后,向保险公司(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所填制和提交的单据。 投保单由出口公司在投保时填写,其内容应按合同或信用证要求仔细、认真填写,不能有错,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单的内容来缮制和签发保险单。 各保险公司的投保单格式不尽相同,但内容基本一致,内容如下:

一、被保险人 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一般应为信用证的受益人或合同的卖方即发货人。

二、保单号Policy No.暂空

三、发票号Invoicer No. 合同号Contract No. 信用证号L/C No.

四、唛头Marks & Nos. 要求按信用证规定,或与发票等其它单据上的唛头一致。

五、数量和保险货物项目Quantity & Description of goods

数量是出口货物的总数量,如总重量或总包装件数;保险货物项目是货物的品名或规格,一般按提单的填法,填大类名称或货物的统称,不必详细列明各种规格等细节。

六、发票金额Amount Invoice依商业发票

七、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 填写计算投保加成后的总保险金额,或成交金额,但需标明成交价格条件。

八、装运路线:即装于何种运输工具,开航日期,即为提单签发日期,运输路线即货物装运地和目的地。

九、提单、通知单或邮局收据号次 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填写运单号,如提单号、航空运单号或其它运输单据号。

十、保费给付地点及赔款地点Claims Payable At一般在CIF条件下,卖方支付保险费,地点为卖方所在地,赔款偿付地点一般为买方所在地。

十一、保险险别 按合同规定或信用证条款。

十二、加成Value plus about 按规定,保险公司一般能接受的最高加成是30%,超过此,保险公司一般不予承保。

十三、包装情况: 集装箱或散货运输。

十四、保单号和费率:由保险公司负责。

十五、投保人签章:上述内容填完后投保人须签字盖章才能生效。 除上述的投保单外,有时,出口企业也可用出口货物明细单或发票副本来代替投保单,但必须加注有关的保险项目,如运输工具、开航日期、承保险别、投保金额或投保加成、赔款地、保单份数等要求。

第五节 保险单据

一、保险单据的含义

保险单据(1nsurance Documentation)既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证明,具体规定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在被保险货物因承保的危险而发生灭失或损害时,保险单证是向被保险人索赔的主要依据,也是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

二、作用

1、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2、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承保证明;3、被保险人办理理赔索赔依据;4、向银行议付货款的依据

三、种类目前,国际保险市场上习惯使用的保险单证,主要有以下儿种:

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这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是完整独立的保险文件。保单背面印有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一般表明承保的基本险别条款之内容),还列有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各自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条款。俗称大保单。

2、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出的保险凭证是表示保险公司已经接受保险的一种证明文件,这是一种比较简化的保险单据。它包括了保险单的基本内容,但不附有保险条款全文。这种保险凭证与保险单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又称承保证明(Risk Note)。是我国保险公司特别使用的,比保险凭证更简化的保险单据。保险公司仅将承保险别、保险金额及保险编号加注在我国进出口公司开具的出口货物发票上,并正式签章即作为已经保险的证据。是最简单的保险单据。

4、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是进口贸易中,被保险人(一般为进口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总合同。订立这种合同即可以简化保险手续,又可使货物一经装运即可取得保障。

5、保险声明(Insurance Declaration)。预约保险单项下的货物一经确定装船,要求被保险人立即以保险声明书的形式,将该批货物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船名、起讫港口、航次、开航日期等通知保险人,银行可将保险声明书当作一项单据予以接受。

6、批单。保险单出立后,如需变更其内容,可由保险公司另出的凭证注明更改或补充的内容,称为批单。其须粘在保险单上并加盖骑缝章,作为保险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还有一种暂保单(Cover Note),是由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即投保人的代理人出具的非正式保单。除非信用证特别要求,银行不接受暂保单。

第六节 保险单据的缮制规范

一、保险单据的内容及缮制

1、保险公司名称(NAME OF INSURANCE COMPANY) 按照信用证和合同要求的保险公司办理,尤其信用证下。

2、保险单据名称(NAME) 按照信用证和合同填制。

3、发票号码(INVOICE NO.) 即投保货物商业发票的号码。

4、保险单号(NO.) 即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号码。

?5、被保险人(INSURED) 托收时,填出口商;信用证时,一般填信用证的受益人,即出口公司名称,如填TO ORDER OF ***? 或IN FAVOUR OF ***? ,出口商必须在保险单背面背书。

6、标记(MARKS &NO.S) 按信用证规定,应与发票、提单相一致,可单独填写,也可填“AS PER INV. NO. ***”。

7、包装及数量(QUANTITY) 如以单位包装件数计价者,可只填总件数,若为散装货,则应注明“IN BULK”,再填重量

8、保险货物项目(DESCRIPTION OF GOODS):根据投保单填写,如品名繁多,可使用统称,要与提单一致。

9、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 )(大、小写) 保险金额应为发票金额加上投保加成后的金额,(货款CIF或CIP价的110%)。也可按含佣价加成投保,保额应为扣佣前的价格加成投保。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大小写要一致。币制应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10.总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 IN CAPITAL ) 即第九栏的保险金额以大写的形式填入,币种要用英文全称。

11.保费(PREMIUM) 此栏一般由保险公司添制或已印好AS ARRANGED。

12.费率(RATE) 此栏由保险公司添制或已印好AS ARRANGED

13.装载运输工具(PER CONVEYANCE S.S) 要与运输单据一致。

14.开船日期 一般填提单签发日,也可填写提单签发日前5天内的任一日期,或填“AS PER B/L”

15. 起讫地点 货物实际装运的起运港口和目的港口名称。

16.承保险别 按信用证规定或双方约定。

17.赔款偿付地点 应填地点和币种两项内容。地点按信用证或投保单,一般为目的地;币种应与保险金额一致。

18.日期(DATE) 此栏填保险单的签发日期,不早于货物离开仓库的日期和不晚于提单签发的日期。

19.投保地点(PLACE) 装运港口名称。

20.盖章和签字(STAMP SIGNATURE)与第一栏相同的保险公司印章及其负责人的签字。

21.特殊条款(SPECIAL CONDITIONS) 信用证如有特殊要求填此栏。

22. 保险单的份数和“ORIGINAL”字样。 一般一套三份正本保险单。且必须向银行提交全套正本。

23.投保币种 一般与信用证一致。

24.免赔率 如信用证要求不计免赔率(I.O.P.)则保单中不应有此类条款。

25. 赔付代理人 保险赔付代理人的名称及地址,在货物的进口地。

26.保险勘查人 由保险公司自定,但要提供其地址,以便发生损失时收货人通知其代理人进行勘查、赔款。在货物的进口地。

二、保险单据注意事项

1.出口公司在取得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后,凡以出口方为投保人的均须背书,以利转让。

2.保单内容必须与信用证要求及商业发票、提单等相互核对一致,严格做到单、单,单、证一致。

3.超过合同规定的附加险或超额险加成,须事先与保险公司联系是否能办到,否则要改证或由开证人负担。

第七节 保险单据的背书

保险单据按信用证的要求和需要时将由被保险人在单据上背书。在信用证的单据付款之时或以前,被保险人的权利应该转移。保险单据的背书应与提单背书保持一致。 保险单据的背书根据信用证规定和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分为以下几种:

1、持单人是被保险人(出口商)时,做成空白背书。

2、按信用证规定做成记名背书。

3、被保险人是买方/进口商,则卖方/出口商不须背书,保险单如需转让,应由买方被保险人背书。

4、被保险人是第三者、中性名称(To whom it may concern),若保险单转让时,不须背书。

5、被保险人是Bearer,在赔付地点写明Claim payable at (place)to bearer or holder,保险单据若转让时,不必背书。

课后练习

作业:什么是保险单据?常见的保险单据有哪些? 投保单、保险单的填制练习(参看教材课后习题)

自学:参照理论练习和实训练习

实训部分

投保单、保险单据的样单和模板参看电子课件。

投保单、保险单据的填制练习参看实训练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