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五 信用证

一、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目标:了解信用证的含义、信用证流转过程及其内容 能力目标:掌握信用证的审核与修改。

二、教学重点和难点

学习掌握审证技巧和改证规定和撰写。

三、教学方法和手段

讲述法和案例分析法;电教化手段

四、教学课时

12课时

五、教学过程和内容:

理论部分

第一节 跟单信用证的基本概念

一、信用证的概念 (LETTER OF CREDIT ,简写为L/C)是银行应买方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兑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二、信用证业务中存在的契约

1、在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和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商)之间存在一份贸易合同。由这份贸易合同带来了对支付信用的需要。

2、在开证申请人和开证银行之间存在一份开证申请书。由这份开证申请书保证了信用证下收进的单据和付出的款项将由开证申请人赎还。

3、在开证银行与信用证受益人之间则由信用证锁定。信用证保证了信用证受益人交到银行的符合规定的单据将必定得到支付。

三、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 信用证是银行与信用证受益人之间存在的一项契约,该契约虽然可以以贸易合同为依据而开立,但是一经开立就不再受到贸易合同的牵制。银行履行信用证付款责任仅以信用证受益人满足了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为前提,不受到贸易合同争议的影响。

2、信用证结算方式仅以单据为处理对象。 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对于受益人履行契约的审查仅针对受益人交到银行的单据进行的,单据所代表的实物是否好则不是银行关心的问题。即便实物的确有问题,进口商对出口商提出索赔要求,只要单据没问题,对于信用证而言,受益人就算满足了信用证规定的条件,银行就可以付款。

3、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在信用证中,银行是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的,所以,一旦受益人(出口商)满足了信用证的条件,就直接向银行要求付款,而无须向开证申请人(进口商)要求付款。开证银行是主债务人,其对受益人负有不可推卸的、独立的付款责任。这就是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意思所在。

四、信用证的作用
(一)银行的保证作用。

对进口商来说,信用证可以保证进口商在支付货款时即可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并可通过信用证条款来控制出口商的性质、按量、按时交货。 对出口商来说,信用证可以保证出口商在履约交货后,按信用证条款规定向银行交单取款,即使在进口国实施外汇管制的情况下,也可保证凭单收到外汇。 (二)资金融通作用。

对进口商来说,开证时只需缴纳部分押金,单据到达后才向银行赎单付清差额。如为远期信用证,进口商还可以凭信托收据向开证行借单先行提货出售,到期向开证行付款。 对出口商来说,在信用证项下货物装运后即可凭信用证所需单据向出口地银行叙作押汇,取得全部货款。 具体地,有以下几种方式:

1、对于出口商的融资

(1)打包放款:是出口商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以”致受益人的信用证”正本和”销售合同”作为抵押品,申请此项贷款,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出口商的进货、备料、生产和装运。

(2)红条款信用证:在信用证上加列红色打字的预支条款授权指定议付行预先垫付信用证金额的一部分,放款给出口商,用于备货装运,待其交单请求议付时,以议付款项偿还垫款本息,倘若出口商不能办理议付时,则垫款本息应由开证行负责偿还,然后由它向申请人追索此款。

(3)出口押汇:是以出口商的汇票及/或单据作为押汇行的抵押品,由押汇行垫款,付给出口商,然后将抵押品的汇票及/单据寄至开证行向其收取货款归垫。

(4)汇票贴现:承兑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经指定承兑行审单相符,承兑汇票后,要求该行自己贴现提早把汇票净款付给受益人,对其融资,承兑行寄单给开证行,并通知汇票到期日,等到到期日它就获得开证行的偿付,归还垫款。

2、对于进口商的融资

(1)进口押汇:开证行在收到开证申请人交来的货款之前对指定银行进行付款。

(2)缴纳保证金的融资;

(3)进口商要求延期付款;

(4)专项贷款融资。

第二节 跟单信用证当事人
一、开证申请人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是进口商或买方。有时开证申请人也称开证人,他还是运输单据的收货人。进口商根据贸易合同的规定到其有业务往来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二、开证行

接受开证申请人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即是开证行。开证行也被称作开证人、授予人。开证行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用证下的义务负责的。

三、受益人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受益人是出口商或卖方。受益人同时还是信用证汇票的出票人、货物运输单据的托运人。

四、通知行

通知行是开证行在出口国的代理人。通知行的责任是及时通知或转递信用证,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及时澄清疑点。

五、保兑行

保兑行是应开证行的要求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通常由通知行做保兑行。但是,保兑行有权做出是否加保的选择。保兑行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它是为开证行加保兑的。

六、付款行

付款行是开证行的付款代理人。 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另一家银行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这银行就是付款行。它可以是通知行或其它银行。 七、承兑行

远期信用证如要求受益人出具远期汇票的,会指定一家银行作为受票行,由它对远期汇票做出承兑,这就是承兑行。

八、议付行

议付是信用证的一种使用方法。它是指由一家信用证允许的银行买入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和单据,向受益人提供资金融通。

九、偿付行

偿付行是开证行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付款行、承兑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偿付行的费用以及利息损失一般由开证行承担。偿付行不受单和审单,因此如事后开证行发现单证不符,只能向索偿行追索而不能向偿付行追索。如果偿付行没有对索偿行履行付款义务,开证行有责任付款。

1、申请。担保问题。

2、开证。通知行的选择问题。

3、通知。转递。

4、装货制单议付。

5、押汇。有无追索权的问题。

6、寄单。索偿。遗失问题。

7、付款。不符点费的问题。

8、赎单。实际操作往往在付款之前提货。

第三节 跟单信用证类型

一、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根据开证行对所开出的信用证所负的责任来区分,信用证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六条中规定,信用证应明确注明是可撤销的或是不可撤销的。如无此注明,应视为不可撤销的。这与UCP422是有所区分的。

(一)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在开证之后,开证行无需事先征得受益人同意就有权修改其条款或者撤销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是缺乏保障的。 虽然可撤销信用证有上述特征,但是,根据UCP 500第八条(B)项规定,即便是可撤销信用证,只要受益人已经按信用证规定交单,指定银行已经凭单证相符做出付款、承兑或议付,那么,信用证就不可再行撤销或修改了。

(二)不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是比较可靠的。 不可撤销信用证有如下特征:

1、有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 对于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而言,在其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时,即构成开证行按照信用证固定的时间付款的确定承诺。 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是:

(1)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即期付款。

(2)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按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3)对承兑信用证——a.凡由开证行承兑者,,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b.凡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者,如信用证内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于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应由开证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日不付,则开证行应予支付;

(4)对议付信用证——根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向出票人或善意持票人履行付款,不得追索。

2、具有不可撤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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